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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

   2023-09-18 惠农网1900
导读

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92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26号)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激励对象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日常工作调度等。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四条 当年2月底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评价标准(见附件)对上一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河南省“数字耕地”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监测数据、定期调度、实地评价等日常监测监管情况,结合各地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各地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其中,实地评价包括省级抽验、日常检查、“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依据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情况,确定4个排名靠前的省辖市(原则上粮食主产市不少于3个)和1个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作为拟激励对象。对综合评价得分相同或排名提升相同的市,依次按照上年度市县财政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和“周通报、月调度”情况,以及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评价指标进行二次排序。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拟激励名单同步在官方网站对外公示5天,接受各方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并提请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通报。

第八条 省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激励名单,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分配当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通过对每个激励对象定额补助予以激励,定额补助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信息简报、新媒体等,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效果。

第九条 上年度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通报批评过的,不予以激励。

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进行批评性批示的,以及厅级以上领导约谈地方、审计监督或绩效评价发现重大问题、负面舆情产生重大影响的,予以扣分。

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全省评价激励或省委、省政府专项督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通报表扬的,工作经验做法被省级及以上推广的,适当加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解释。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标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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